昨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对我市公租房的租金标准、运营管理、物业服务、维修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租金标准
住宅基础租金按同地段
同品质类似房屋市场租金90%测算
意见明确,住宅基础租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的90%测算,并会同市发改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住宅租金标准应在配租方案中予以公布。其中,城六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暂按2.89元/平方米·月执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暂按基础租金的80%执行;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暂按基础租金执行。
配套非住宅(含商业用房、公建设施等)基础租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测算,并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
运营管理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是指把公租房管理中应由政府提供的服务事项,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并载明服务事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及结算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暂按《西安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目录(试行)》执行,主要包括入住管理、退出及续租管理、房屋使用巡查、房屋承接接收、房屋维修养护、租金管理、综合管理等七大项82个子项,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政府购买服务基准价格(最高限价)由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适当利润组成,按套计费,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核定,编制市本级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计费标准,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物业服务
承接企业按政府采购程序选聘
物业服务内容按《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承接企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选聘,并签订服务合同。同等条件下,独立区域的小区,可优先选聘本小区的运营管理企业作为物业服务企业。
独立区域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按西安市一级物业服务标准执行。非独立区域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与同小区保持一致。小区的电梯运行费、公摊电费、卫生费等公共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相关规定收取。
城六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物业服务费由政府补贴,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向物业服务企业拨付。其他保障家庭的物业服务费,由保障对象向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缴纳。
退出管理
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
提出续约申请
保障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查一次,每三年重新申请。保障对象应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解除租赁合同,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基础租金收取。过渡期内,保障对象备齐资料并按规定程序通过资格审查的,过渡期满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相应的标准缴纳租金;过渡期内,保障对象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过渡期满后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
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资产、人口、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保障资格和租金标准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由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审查。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公布租金标准的公租房小区,保障对象仍按已公布的标准缴纳租金,其物业服务费在租金中扣减,剩余部分由物业企业上缴财政。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市住房保障部门代为持有产权的公租房小区;其他区县、开发区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小区,其运营服务管理可参照执行。
文: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朱雪娇
编辑:西安报业全媒体编辑 宽宽
审核:周粟 何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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